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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12
按照《国务院对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务院此次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对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条款和第十条第一款对于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的条款。也就是说,此次“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只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不属于“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范围,需要当事人回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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