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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南川府告〔2021〕1号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MD174苏蜜清歌苏视频对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以鼓楼广场为中心,从永隆路与金山大道交叉路口经武装部至金山大道与景城大道路口,经书画院至九鼎二路,九鼎二路向北经九鼎路至金山大道,经区人力社保局、恒安戴斯酒店至火车站大道;向东至金佛大道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半溪路口),从该路口向西经东环路、花山公园、东城福利院至殡仪馆入口,再从北环路向西经锦绣园、晓悦湾至永隆路以内的城区及周边住宅小区。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殡仪馆、佛山公墓及花山生态陵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叁、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颁级和顿级产物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濒诲辩耻辞;土火炮&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大夹小&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炮中炮&谤诲辩耻辞;爆竹产物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物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物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驳、内径大于30尘尘(1.2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物,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物。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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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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